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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把物权区分原则定义为: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孙宪忠在《中国物权法总论》一着中仍然坚持他的这个观点,并提出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物权关系变动和债权关系变动的区分。
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买卖不破租赁”是处理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基本原则,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论是否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告知承租人”。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善意受讨: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的规定。●立法背景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L的原有权利消灭是善意取得的问题,善意取得立法对此都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