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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刘俊,这位法学界的杰出学者,出生于四川阆中市,拥有法学博士学位。他身兼多职,是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和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的副会长,同时在重庆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担任法律顾问及决策咨询专家。在重庆市委农业政策咨询中,他也是法律顾问和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