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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的继承制度,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十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包拯的法治思想。十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十论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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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龙,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副主任。他于1990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材料化工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并在1990年至1999年期间服务于葛洲坝集团公司。
彭学龙彭学龙,男,汉族,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著有《寻求注册与使用在商标确权中的合理平衡》、《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等著作。
彭学龙教授,性别男,1968年11月出生。学历为研究生,职称教授,学位博士。他目前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职于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
彭学龙,1968年11月出生于湖北潜江,是一位来自浙江大学材料化工学院的工学学士。1990年,他从这所知名学府毕业,开始为葛洲坝集团公司效力,期间全身心投入祖国的水电建设事业,奉献了宝贵的青春年华。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研究的主攻方向是知识产权、民商法。
1、首先,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事实依据,即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传播或假冒其名进行抄袭,从而对他人著作权构成侵犯;其次,此行为应当视为违法行径,因其触犯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最后,行为人需承担主观过失责任,这意味着该侵权行为应被视作有意为之。
2、未经授权复制和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音乐、电影等各类作品;出版未经他人授权的、享有专门出版权的书籍;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允许复制和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该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否确凿;实际损失情况如何;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失间有无关联;侵权方有无侵权意图。
董惠江在其学术生涯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和票据法方面。早期,他在《中国法制日报》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如《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1994年10月23日,第二作者)和《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1995年10月26日,独著),探讨了商标和广告法律问题。
其原因不仅在于那篇论文同样写得辛苦,更因当时求学维艰,幸逢遇上恩师董惠江教授方才圆满完成学业。硕士毕业后,有幸跟随恩师继续求学至今。在师门之中,我是恩师最为关心,也最为费心的弟子,这份大爱时常激励着我不断求索和超越自我。
探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框架下,创业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关系。 创业融资的法律问题 分析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不同融资方式下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措施。 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讨论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度下,创业公司如何保护其创新成果。
《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独著,17000字,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学术论文,2009年6月20-21日于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银河宾馆。8《研讨金融法治建设,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独著,7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明确创新创业的学科地位,倡导将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将创新创业知识融入到学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中,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从入学开始就对大学生进行系统和多样的创新创业教育,开设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类公选课,满足不同层次大学生的需求。
在证券法领域,关注市场动态与理论结合,如《欺诈市场理论反思》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规范模式》。保险法虽然相对较少提及,但陈景善的《保险合同任意解除中的第三人保护》揭示了投保人权利的平衡。信托法作为民商法的特殊分支,赵廉慧的研究揭示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复杂性和影响因素。
题目性质:论文(自拟) 学生姓名:兄弟,你的名字自己填哈 专业: 学院: 年级: 指导教师: 2009 年 月 日 摘要 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高等教育的普及力度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这是一件无可否认的好事情,但是大学生的就业难的问题也越演越烈,就业形式日趋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