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尹飞是一位在法学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其研究成果涵盖了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学科。他的代表论文在《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房地产》等权威期刊发表,涉及的议题包括侵权法为他人行为责任的归责基础、义务帮工责任的独立地位、更正登记的相关问题、异议登记的本质与效力等。
学术荣誉: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于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担任访问教授,并获得2011年洪堡学者称号,德国联邦总理奖。2011年9月起,晋升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其中教授包括曹富国、陈华彬、杜颖、甘功仁、高秦伟、郭锋、郭华、黄震、蒋劲松、李邦友、刘双舟、史树林、邢会强、尹飞、曾筱清等。这些教授在法学领域内具有深厚的研究和教学背景,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
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二者的关联在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合同效力问题,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物权变动的问题。尽管如此,二者也不是没有关联,其间的关联发生在善意取得场合是否要求合同有效。对此学学者之间存在较大争议。
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在无权处分场合的法律适用层面紧密相连。前者侧重于合同效力问题,后者关注物权变动。在善意取得问题上,学者间存在争议,部分学者主张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前提。但这一要求与合同法第51条相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漏洞。
合同法51条与物权法106条并不存在矛盾。根据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通过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然而,当买受人符合物权法106条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时,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