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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时别人代何、周领结婚证的时候,何、周二人均同意了的,则二人婚姻为有效,这点从后来二人共同生活两年多,并且生了一个孩子也可以得到证实。既然第一个婚姻有效,周某第二个婚姻便是无效的。
2、李某系无职业自由公民,在与严某初期相识期间,李某想方设法要求与严某交往,人为意识低劣,不过,此与本案无关。但其中,李某与严某同居的行为,存在疑点。因严某没有年龄显示,不知其成熟程度,还没有标识其正常行为的相关程度。但跟其严某案中表现系正常人。
3、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4、案例分析:(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丁二人无财产约定,故双方各自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丁在婚后的储蓄,均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5、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
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大儿子)。
应该从赵伟光的20万中分出10万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遗产20万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赵娟,赵扬,其妻,赵小刚平分10万遗产 因为赵娟,赵扬,其妻,赵小刚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
英籍女人所生孩子、赵云、王某、刘珍、刘芳、赵宇有权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因为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所以依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投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各款。何某应当分得。4)对于其他财产,房子和汽车,均为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的认定。本案中,许武和李某作为合法夫妻,不管李某对承包有没有出力,许武的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具体到王伟与张莉的案例,即便两人共同生活了半个世纪,但因缺乏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他们的关系被视为同居而非婚姻。从法律角度而言,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尤其是在继承权方面,同居关系并不赋予同居者继承权。
3、李某去世后,就已经产生了继承问题,就是说六间房中有三间应属于李某的遗产(零三间属于李某之妻),李某的遗产应由李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分割,如果平均分割的话,李某之妻应存在四间房,李某大儿子有一间房,小儿子应有一间。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案例分析:1990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尽管婚后无子嗣,家庭关系紧张,他们有一养子。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交往并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并经营。然而,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黄永彬因肝癌病重,蒋伦芳悉心照料。2月,他立下遗嘱,决定将部分房产、资金及物品留给张学英。
6、(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1、应该从赵伟光的20万中分出10万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遗产20万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赵娟,赵扬,其妻,赵小刚平分10万遗产 因为赵娟,赵扬,其妻,赵小刚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分析:小丽可以继承多少份额?首先这套房子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1/2属于母亲,1/2属于父亲的遗产。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母亲、小丽、还有小丽奶奶。而小丽奶奶过世后,她的部分由小丽父亲的四个兄弟姐妹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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