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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杨志壮先生的科研成果丰硕。1994年,他的个人学术著作《涉外合同文书》正式出版,这部作品备受学术界的关注,被国家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收录,彰显了其在国际合同法领域的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是议论文么 可以围绕苏格拉底的哲学贡献论述 他的死造就了他的名声,维护了雅典的民主制度 等等 民主的非理性一面 苏格拉底认为虽然如果城邦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就不必遵从它们,但是如果你违反了城邦的法律,你仍然必须服从惩罚。
苏格拉底之死的意义与影响深远。它代表了哲学和思想自由的重要性,对个人自由与思想的捍卫,以及对人权尊严的强调。苏格拉底的牺牲不仅是对个人自由的捍卫,也是对思想与言论自由的保护,成为西方文化和哲学中重视个人自由与思想的象征。苏格拉底之死启示我们,思想自由与人权尊严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石。
苏格拉底的死是为了维护当时的法律权威。他用自己鲜活的生命证明了暴政的无意义,这是政治和哲学的巨大损失,也是雅典的巨大悲剧。苏格拉底的时代是什么?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是一个唯心主义者,是西方哲学唯心主义发展的奠基人。
不难理解苏格拉底之死对于西方法治文明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一时枉正错直,但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只有在每个苏格拉底都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说,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存。所以苏格拉底毅然选择了赴死。
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苏格拉底为了正义死了,但他的死是值得的。苏格拉底之死对于西方法治文明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一时枉正错直,但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只有在每个苏格拉底都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
苏格拉底之死简短概括: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被雅典人判处服毒自杀。他拒绝逃生机会,选择视死如归,以此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即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苏格拉底之死体现了哲学与政治的巨大冲突,对西方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苏格拉底的审判过程如下:在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指控犯有不信国教、蛊惑青年等罪名,被送往法庭接受审判。法庭从希腊市民中通过抓阄选出了501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经过投票,以281票同意220票反对的民主表决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雅典人抓住苏格拉底的学生克里底亚成为傀儡政权首领这个把柄,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罪名把他送上法庭。最后被判处服毒自杀。当时苏格拉底的亲友和弟子们都劝他逃往国外避难,均遭他严正拒绝,当着弟子们的面从容服下毒药。
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是由五百名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进行的,这种刑事审判分为两轮投票:首先决定是否有罪,随后是关于刑罚的决定。在第一次审判中,苏格拉底以激进的方式挑战陪审团,成功促使他们裁定他有罪。
其实苏格拉底有多次避开死神的机会,但他就是不作任何策略性的妥协或让步,始终忠于自己一贯的信念。 当审判苏格拉底之时,陪审团由雅典公民所组成并抽签决定,人数多达五百人左右,刑罚亦是陪审团一并直接投票决定,而非像今天由法官决定。
概念: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产生的,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一部法律一定是保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侵犯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哪怕是一部恶法,如果多数人通过了,那它就有存在的价值。
人们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何以如此“旷日持久”的“争执不休”?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对其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为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
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杀人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
我国是一个死刑适用范围广泛的国家,学界对死刑的存废亦争论不一。是借鉴外国废止死刑的经验赶文明发展之趋进而从刑法典上摒弃死刑,抑或是保持治乱世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作出些许法理探讨。
判处死刑的作用是: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守法公民的各项合法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中国现行刑法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其主要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地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死刑的存在让那些意图犯罪的人在权衡利弊时,不得不考虑犯罪的后果。然而,死刑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负面影响。首先,从伦理角度来看,执行死刑意味着剥夺了一个生命的权利,这在道德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判处死刑的作用是: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守法公民的各项合法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第六,死刑是一种相对公正的处罚,可以防止有钱有权的强势阶级玩弄法律。
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好处是可以起到教育作用和警示作用。可以预防没犯罪的人去犯罪,使想犯罪的人不敢犯罪,是犯了罪的人,不敢再犯罪!还可引导公众的法制观念!坏处是在这个提倡人道的世界不人道。而且死刑一旦死了就改不过来了,就成了永远的冤假错案。不利于法治进程。